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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投标可处拘留或罚款

作者:贾晓宁 董沁昕 发布于:2014-12-17 07:08:00 来源:扬子晚报

  招投标公证,一般在开标之前,公证员除了要申明招投标时间,防止投标人迟到之外,还要审查各种材料,保证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近日,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在协助招标人接收投标材料时,发现有投标人用假身份证投标,在确认身份证有假后,公证员要求投标人弃标。

  当天,公证员在审查投标材料时,发现一张身份证与其他身份证相比稍薄一些,而且证件表面的长城立体浮雕图案反射出的光泽也较为暗淡。为了谨慎起见,公证员使用配备的二代身份证感应仪器对该可疑身份证件进行了识别。公证员登录业务系统,将证件放置在感应区域内,点击页面上的“二代身份证”图标,经过多次操作,仪器始终没有任何反应,而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一旦与仪器的读卡区域接触,系统就会自动识别,发出提示音,并将该身份证所有者的详细信息显示出来。显然,这位授权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假的。

  发现这种情况,公证员找来投标人,告知他身份证件有假,要求他要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要么就弃标。公证员还找出该项目投标公告给投标人看,其中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到达开标现场,拟投标的建造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原件到达开标现场,因投标人原因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投标。”看到这个规定,开始投标人还不甘心,要跟公证员理论,但公证员告诉他,按照相关法律,使用假身份证投标,公证机关不仅可以拒绝接受,而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听到这,投标人同意弃标,收好投标材料,灰溜溜地离开了。公证员告诉记者,这些使用假身份证来投标的人或者公司,要么是本身资质和法人资格有一定问题,想浑水摸鱼。要么就是为了在投标项目后期,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推卸责任,这些心存侥幸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公证员点评: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活动的生命线,在招投标活动中严禁投标人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确保招投标参与方的身份真实既是招投标的需要也是公证的责任之所在。使用假身份证进行招投标,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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