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确定13家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
关于2014-2016年度市本级政府公务租车预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购〔2014〕2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务租车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启动市本级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招标工作的函》(深财购函〔2014〕1597号)和《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行〔2014〕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2014-2016年度市本级政府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确定了13家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具体名单见附件)。为落实公务租车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五条“交通专项经费用于单位留用车辆无法满足需要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急突发事件等交通支出。因公务需要,向机关服务中心或经政府采购确定的车辆租赁服务公司短期租赁车辆的,费用在交通专项经费中列支”,即车改单位在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急突发事件中有紧急用车需要,且在单位留用车辆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深圳市市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申请用车,或在纳入本次招标选定的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租车服务。公务租车一事一租,以满足紧急用车需要为限,严禁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单位日常性工作。
二、关于预选执行期限
本轮公务租车预选采购的执行期为24个月,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关于信息公告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szzfcg.cn/)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展示,公布本轮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的企业简介,包括基本情况、价格和服务措施以及企业联系人、地址等相关信息,以供查询。
采购单位可根据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服务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购买租车服务。
四、关于采购实施
(一)采购单位通过预选供应商购买汽车租赁服务的,可直接联系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获得相应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并与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二)预选供应商提供租车服务的单据,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租车发票,并在租车服务后,采购单位就价格执行、服务质量等填写评价表。
(三)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车费用。租车费用实行凭票报销制度,在本单位交通专项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在此次招标需求明确的公务租车个性化业务,如:点对点的接送服务(机场接送)、不配司机纯租车业务或其他车型(面包车、大巴车等),采购单位如有需求可与租车公司参照其投标报价的价格标准自行商定。
(五)预选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我中心反映情况。对于不在中心职责范围内处理解决的业务,可直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于监督管理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预选执行期内,采购单位如发现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存在未履行价格承诺、服务承诺等违约情况,可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预选采购部反映,联系电话:8289302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公务用车预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任何人发现政府采购经办人和供应商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可以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采购办投诉,投诉电话:83938747。
六、其它事项
各区(含新区)公务租车采购可参照执行。
附件:2014-2016年度深圳市政府公务租车预选供应商一览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1月26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