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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作者:姜宏建 发布于:2014-12-19 10:41:00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前,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着力解决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

    《意见》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测算确定;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市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的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直接确定。

    围绕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山东省将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健全审批机制,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保证举借债务都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里根据各市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进行约谈。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各市、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严明偿还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实行分类处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加强应急处置,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新管理机制建立后,原有存量债务、在建项目、融资平台怎么处理和过渡,《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妥善化解。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融资平台公司抓紧剥离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据介绍,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0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虽然债务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重、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风险持续聚集等问题不容忽视。(记者 姜宏建 通讯员 丛培德 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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