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及目录
本网讯 近日,长沙市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长沙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由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自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对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管理。对全市适用范围广、采购频繁的公共服务项目,可按政府采购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单位中介机构库,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在定点库内择优选择。对特殊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目录》列出社会事业、社会服务、综合三大类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法律、城市维护管理、企业培训及公共服务、经济服务、科研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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