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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政策支持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4-12-19 19: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逐步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社会组织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等问题,以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通知》提出,各地要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方面,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期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支持和引导,提升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筹资和社会服务等能力。鼓励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并且,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和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而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和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

同时,《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示范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如果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管理机制,支持和激励守信社会组织,限制和禁止失信社会组织。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还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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