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预算单位明年3月1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预算单位部分通用类
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粤发〔2014〕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2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现就2015年度省直预算单位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实施时间
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全年共组织5期,分别为3月、7月、5月、9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一次。
三、实施程序
(一)采购计划申报。各预算单位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http://www.gdgpo.gov.cn)(以下简称系统)上的“用户登录—采购单位”模块登录,按照系统中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一经批复,不予调整。各预算单位应于2015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和10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通过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的采购计划汇总后通过系统报送至省财政厅。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更新的基本配置标准信息将在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专栏”中公布并在计划申报系统中同步更新,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专栏”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函件形式(附上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预算单位、供应商可在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专栏”查询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信息。
(四)合同签订。预算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预算单位、供应商可在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专栏”自行下载合同模版。
(五)供货及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预算单位供货,预算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由供应商提交至采购中心备案。预算单位、供应商可在系统“批量集中采购专栏”自行下载验收单模版。
(六)支付货款。预算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或自行支付货款。
五、有关衔接事项
(一)2014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期间,个别预算单位以科研、测绘、检测等特殊工作需要为名义,通过电子反拍采购通用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存在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嫌疑。为进一步提高批量集中采购的严肃性,充分发挥集中规模效益, 2015年第1季度内,暂停受理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一般政府采购计划。2015年第1季度后,确因科研、测绘、检测等特殊工作实际需要购置专用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可以申报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电子询价方式组织实施,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预算单位采购图形工作站、移动图形工作站、平板电脑、中央空调和精密空调的,按分散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提升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合理预估采购需求数量,准确填写采购品目、配置档次、采购数量、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填报有误而影响供应商按期履约。应指派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统筹负责合同签订、货物交付、验收和资金支付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产品的基本配置、规格和数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
(三)采购中心要认真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依法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查、合同验收及履约跟踪服务,协调预算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省财政厅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产品存在虚假、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采购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省级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各单位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批量集中采购要求进行采购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不予支付资金。对规避批量采购、未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预算单位在编报计划时如遇填报口径、实际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83188580、83170190、83184060、83188515)
如遇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合格等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2791676、62791613、62791519)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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