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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单位协议供货范围及有效期限确定

作者:广东 发布于:2014-12-29 08:40:00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度省级单位部分通用类货物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4〕22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改革衔接有关工作,方便省级预算单位日常采购,加强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范围及有效期限

  (一)通用交通工具、电梯。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计算机通用软件、办公用纸、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上述品目自有效期截止后,取消协议供货。有关执行方式另行通知。

  (三)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网络配套设备(指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和防火墙)、打印机(指A3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显示器(指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指摄像机和照相机)。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述品目自有效期截止后,取消协议供货,改为电子询价。电子询价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一)通用交通工具。单次采购20台(含20台)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

  (二)电梯。单次采购3台(含3台)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但全年累计协议采购数量不得超过10台。

  (三)除上述(一)、(二)外,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

  三、采购执行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实施协议采购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月度按品目编报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同一品目使用次数原则上每季度不得超过3次。

  (二)各预算单位必须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http://www.gdgpo.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电子订购、电子议价。如认为协议供货价格过高,可以选择电子反拍方式采购,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价格。

  (三)协议供货商品入库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原则,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未纳入商品行情库的商品不得采购。

  (四)每季度内,同一品目的协议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系统)各预算单位执行协议供货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为配合电子询价上线运行工作,采购范围属于上述第一大点第(三)点的,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协议采购。

  四、货款支付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五、权益保护

  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六、协议供货商品及供应商信息

  协议供货商品及供应商信息可在系统“协议供货信息”栏和“商品行情库”进行查阅。

  七、其他

  (一)驻穗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协议供货规定办理,非驻穗预算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二)请省级主管部门及时向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各预算单位在系统“政策法规栏”查阅下载。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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