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国首创政府购买服务需要进行成本监审
新华网苏州频道12月31日电(李俊锋) 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项政府转型工作中,苏州市创新制度设计,将以成本监审(调查)为主要手段的成本规制制度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体系,制定并出台《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本规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1年。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成本规制的监督约束功能,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升公共服务购买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实施成本监审(调查),合理界定成本范围、内容、支出,提供规范的成本结论,并以此为参考确定所购服务项目合理价格、加强政府内部监管约束的行为。
《办法》规定,服务购买主体应当合理界定所需购买服务性质,符合成本规制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成本监审(调查)委托。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接受成本监审(调查)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调查)结论书。情况特殊的,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办理时间。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具体由苏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保证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提供依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实现职能转移,价格水平的主要参考标准就是成本。但由于服务承接主体往往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其成本和价格都不够透明。鉴于此,价格部门作为政府职能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成本,为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提供参考依据。二是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强化对涉及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审核,依规核减不合理成本,从而实现节约公共成本,充分发挥财政效益,最大限度的节约服务项目购买资金的目的。三是为规范权力运行增加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规制工作,有助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行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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