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按: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这是我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财政支出效益管理,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财政局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或管理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之前我市已有实践,市级层面先后在市政管护、服务三农、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区县也在普法、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尝试,从实践效果看,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凸显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从资源使用效率上看也大有裨益。现在市政府出台《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旨在从全市层面统一思想和意志,稳步推广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让人混淆。实质上看,前者着重强调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由政府机构向社会力量的转变,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创新和改革;后者则是为规范政府机构实施货品或服务采购行为而建立的监管和操作规范。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和目标是什么?
我国地方政府服务提供方式改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但政府购买服务正式由国家层面提出来,是在党的十八大和新一届中央政府组成之后。当时中央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设立机构“养人办事”直接提供,一些可不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均由政府实行“大包揽”制,造成了一些公共服务质量不高、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财政负担沉重等弊端和问题。因此,改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既有利于政府将重心转移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维护公平正义,又能有效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绩效,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三、政府购买服务“由谁买”?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其公共服务职能职责的实际,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
四、政府购买服务“买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项目,例如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等。为着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深化改革成效,《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购买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项目由部门每年结合实际确定,凡是社会能够办好的,都尽可能地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五、政府购买服务“向谁买”?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去行政化,我市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畴,以推进其逐步走向市场。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必须符合《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并与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怎么来”?
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调整,不是要新增财政支出,其资金需求由政府各部门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既不改变现有的预算体系和格局,又不给各级财政带来新的压力。今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增的所需资金,原则上都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不再新增机构和人员。
七、政府购买服务“如何买”?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立后,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事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符合竞争性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并采取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体现公平公正。
八、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如何保证?
政府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费用结算、以后编制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督,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也将把社会组织、企业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政策咨询途径
市财政局综合处:67575451,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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