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制度为抓手 四举措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陕西执业的社会代理机构如因工作失误等原因,1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其代理业务暂停半年。
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可致半年停业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陕西省财政厅采购资产处")处表示,在结各全省10个地市以及部分区县的情况,经过反复讨论和征集意见后,为了更好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陕西省财政厅从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工作 、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 、规范采购文件发售和公告工作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 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或指定,社会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须以文件形式送财政部门备案。鼓励通过竞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通知》强调,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及个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和代理业务,否则,财政部门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严重程度,暂停其3个月至半年的代理业务。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原因,1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其代理业务暂停半年。
采购文件细化指标范围
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是政府采购的重点工作。《通知》指出,采购文件中必须细化有关指标的量化得分范围,在综合得分的每一类项下,应根据项目情况划分若干子项。对无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评审及赋分的,即为合理,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赋分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废止畸高畸低的赋分。
《通知》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实行多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后,谈判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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