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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局:推行采购专管员制度

作者:王冰梦 通讯员 文锋 发布于:2015-02-09 10: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泰安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自2015年起在各级预算单位试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了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由"监管推动型"向"自我控制型"的转变。

  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邓继胜向记者介绍到,泰安市通过三举措推行采购专管员制度,健全完善采购过程内部控制机制。一是科学定位,建立经办人与采购专管员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把采购专管员定位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联络人、审核把关人和内部监督人,按照监督与执行相分离、采购与验收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设定了专管员与经办人员岗位分设、相互制约的运行模式。专管员主要通过对采购需求和重点环节的把关来实现对采购过程的控制,主要职责是对经办人制定的采购需求、拟提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案、各类文件、合同签订实施内部监督把关,对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组织内部会商,并对项目执行结果进行验收评价,在采购人内部实现了监督权、执行权的有效分离。

  二是理顺关系,实现对采购过程的分级控制。在采购执行中,高度重视采购专管员制度与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起项目经理与采购专管员各有侧重、分级负责、责任清晰的过程控制机制。项目经理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主要在具体操作层面实施对采购过程的控制,对采购程序进行初审把关,并根据委托事项,就具体采购执行工作向采购人负责;采购专管员则代表采购人对采购过程作全面控制,主要对项目经理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进行把关,对项目经理初审通过的采购事项实施"终审",并就采购权力的履行情况向组织和群众负责,实现了对采购过程的分级控制,有效增强了内控合力。

  三是转变理念,推进监管方式有序转型。财政部门坚持放管结合、收放有度的基本原则,在执行层面,遵循市场规则,推行"无为而治",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实现了过程控制职能的回归,从执行领域彻底退出;在监管层面,站在"规则制定者"和"吹哨子"的角度,从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控制规则、强化监督检查着手,不断转变理念、创新思路,逐步建立起采购主体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良性循环,确保在引领和推动制度转型的同时,既不会监管缺位,导致乱象滋生,又能够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倒逼提升质量效益。

  同时,泰安市还从政府采购改革转型期的实际出发,充分兼顾内控机制建设的可行性,尽可能在不调整单位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地。目前,市级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工作已基本完成,相关政策培训等工作将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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