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规范政府采购
据新华社电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问题的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
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条例》的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全流程“阳光” “暗箱操作”拒绝
针对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问题,《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构也必须公开。
但专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决不仅仅是《条例》的几款条文就能完全解决的,要贯彻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机构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网络平台,让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监督,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
增列34种违法情形铁腕追责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增列了34种违法情形,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说,《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将极大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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