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通过“保底回购”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河南政府性债务状况纳入政绩考核
作者:郭海方 发布于:2016-03-17 08:24:03 来源:河南日报
今后,政府性债务状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如果地方政府想通过举债用于日常开支或楼堂馆所建设,或因举债造成债务风险,将被追责。
记者3月15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河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规范,加快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在政府性债务的用途上,《意见》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擅自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在融资机制上,《意见》强调,省政府依法统一举借全省政府债务,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通过发行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在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上,《意见》确定,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国有企业及转型改造后的原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约定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通过“保底回购”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
《意见》明确,由省财政厅将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对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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