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验收不好做? 这五招帮到你
作者: 发布于:2016-02-22 08: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重程序轻结果”认识误区,使得政府采购项目的收官之战——履约验收流于形式,导致偷梁换柱、货不对板、高配低供等现象时有出现。据了解,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源,往往不在采购阶段,而是在于后期的履约验收环节。那么,如何做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呢?小编特别整理了5个好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般是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但这有弊端:一是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无法公允地进行评判;二是无第三方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也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
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这不失为一种提高采购透明度、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该供应商参加了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采购需求有详细了解;另一方面,供应商往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行业情况。这种做法,可让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心悦诚服。
具体来说,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规定:本次采购将邀请投标供应商参加验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特别邀请在采购环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参加;报名供应商数量过多时,验收方将随机抽取确定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名单。
对于验收流程,则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名单后,将发出参加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明文件按时参加验收;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应在验收方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需注意的是,虽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是个好方法,但产品质量好不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关键性问题,不能由未中标供应商决定,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承诺来衡量。(万玉涛)
2.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是否分包履约
近年,政府采购在不断扩大规模和拓展范围的同时,也培育了一批优秀供应商。然而少数供应商在做大做强之后,对100万元以下采购额的项目逐渐失去投标意愿,因为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都要耗费很大精力,再加上中标收益也未必达到预期。但是,一些小微企业不会放过这样的投标机会,为了让招标采购单位相信自己的实力,一些小微企业便和一些大公司联合,以大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自己完成履约,同时向大公司支付一定报酬,以达到“双赢”。这种情况,无疑会使政府采购的风险增加。
不久前,某代理机构组织了一个预算97万元的信息系统招标项目,采购人在履约环节就发现了小公司以大公司名义投标的问题。当采购人代表将这种情况报给代理机构时,大公司和小公司都不承认,并称只是在操作中大公司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交给小公司完成而已。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当即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因此,即便大公司真的是自己参与投标,并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给小公司完成,也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然而,大公司强调不了解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而且招标文件中也没有说,所以其投标文件也未提到。
后来虽经多方协调,项目顺利履约,但也给我们带来启示:供应商可能真的不了解相关政策,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周全考虑,要将涉及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全部明示。(清晖)
3.建立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制度
笔者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市一执法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多台台式计算机,配发给所属基层单位使用。采购中心以询价方式组织采购,最终A公司以报价最低成交。履约验收时,采购中心派人到现场履行监督职责。考虑到用户单位驻地分散并且需要逐一上门安装,采购单位要求A公司只携带三件样品参与验收即可。通过查验,验收小组发现A公司提供样品的装箱清单名目与产品自身配置不符,采购单位拒绝接受这批货物。A公司表示尽快更换。可是在第二次验收时,发现仍然存在问题:使用的光驱不是成交品牌。于是采购中心组织A公司与采购单位代表座谈。采购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这批货物。采购中心要求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更换货物,否则将报请当地财政局批准解除本次采购合同,并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于是,该项目又开始了第三次验收工作,采购单位认为A公司此次所供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验收通过。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几经验收,最终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但是也不免引发我们的思考:如何确保询价采购顺利履约?
A公司多次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不排除工作失误的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是故意为之。因为采购单位只让A公司携带三件样品参与验收,而不是随机抽取,相对来说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可能性比较大。
询价采购的最大特点是采购标的物是标准产品,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实践中,个别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漏洞,先以低价换取成交资格,后续履约时偷梁换柱,妄想蒙混过关。
鉴于此,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关,如此才能确保采购结果落到实处。
具体应该做到:明确要求供应商严格依法履行合同并按约定的配置参数供货,保证所供货物渠道正规,售后服务有切实保障;对违约行为要约定处罚条款;借鉴公开招标,对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重点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出货证明制度;在验收数量相对较大的货物时,应建议采购单位进行集中抽检;对需要安装的项目,交货时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检验合格并填写初验单后,供应商才能安装调试设备;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约供应商除了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要记录在案,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展法规知识培训,并要求首次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签订诚信承诺书,强化其中标(成交)后按合同履约的意识。(郭培)
4.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诚信履约奖励机制
在协议和定点采购实践中,价格虚高问题一度为业界所诟病。为解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价格高、后期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一些地方推出了“对在下一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表现良好的供应商实行奖励”的办法来激励供应商。具体方式是在下一年度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招标中,对表现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在下一次采购中给予“奖励”的问题,一定要在本年度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一方面可促使供应商在此次中标后通过做好履约工作去争取这个“奖励”;另一方面也可让这种“奖励”有依有据。如果“奖励”事项事先没有明确,快到下一年度招标时才出台,或者在下一年度的招标文件中才作出规定,不但对上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履约起不到积极作用,也会使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不够公平透明,甚至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采购项目中,就在采购开始前不久才出台了一个“定点供应商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上一年度考评成绩前三名的供应商可以免评,直接作为下一年度的定点供应商。随后代理机构即对上一年度的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对采购单位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然后再对问卷结果进行评分,从而选出考评成绩前三名的供应商。
这一做法引起了很多供应商的不满,几近引发质疑。因此,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的下一年度奖励”,最好是在本年度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清晖)
5.履约验收时做到七查七看
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均应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切实做到“七查七看”。
一是查合同履约情况,看有无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偷梁换柱的情况;二是查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看有无降低配置、以劣充好的情况;三是查标的物履约数量,看有无随意调整、账实不符的情况;四是查到货接收手续,看有无非全新包装、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情况;五是查隐蔽工程,看有无偷工减料、中间环节验收不到位的情况;六是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服务事项,看有无敷衍应付、承诺“兑水”的情况;七是查工期,看有无不按合同履约、无故拖延的情况。(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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