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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依据《条例》作出的首例行政处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6-02-19 07:5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天津市财政部门针对北京捷盛依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诉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天津市财政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作出的首例行政处罚
 
  经查,北京捷盛依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工业大学气溶胶测试系统等采购项目中,未经允许擅自窃取中标候选供应商投标文件副本,并将其中部分关键内容作为投诉证明材料。对此,天津市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天津市财政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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