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杭财采监〔2015〕23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市级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 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规范、高效、透明、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 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审计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一)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预算,具体按《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以下简称《采购执行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执行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前报送采购计划,申请下达《采购执行书》。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下达《采购执行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三、采购方式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计划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四) 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五)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市财政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年度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四、采购实施管理
(一)采购需求确定
1、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视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就采购需求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在该项目评审时应予以回避。
(二)承接主体选择渠道
1、承接主体应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购买主体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购买主体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凡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均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g.hzft.gov.cn)进行注册申请,经审核后,登记加入“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接受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和评价,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3、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购买主体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参与采购活动。
采取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购买主体推荐承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承接主体总数的50%。
(三)信息公告发布
1、购买主体应当于《采购执行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购买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服务的说明,拟采购服务的预算金额;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5)公示的期限;
(6)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购买主体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的预算;
(4)承接主体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6)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用书面推荐承接主体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4、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接主体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上公告采购结果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购买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3)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4)中标(成交)金额,主要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准;
(5)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6)市财政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5、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合同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告。
(四)评审(谈判)专家确定
1、 采用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成立评审(谈判)小组,由评审(谈判)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参与采购的承接主体进行谈判,并择优推荐项目的承接主体。
竞争性磋商(谈判)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采购项目,磋商(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市财政局同意,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市财政局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加入临时专家库后再由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出具意见,报市财政局同意,购买主体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五)采购评审(谈判)管理
1、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或谈判后的综合评审得分或报价高低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购买主体一般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或直接委托评审小组确定承接主体。
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采购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谈判开始前,承接主体应当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行政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3、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在磋商(谈判)过程中,磋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购买主体代表确认。
对磋商(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磋商(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接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经磋商(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承接主体后,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承接主体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公共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控制在10%-30%之间,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购买主体应说明理由,并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同意。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五、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评审(谈判)结果,与承接主体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承接主体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接主体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但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承接主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三)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五)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承接主体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鼓励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提供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等手段,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有融资需求的承接主体,可以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凭借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经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可以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获得信用融资贷款。
(六)承接主体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其履约能力确实难以达到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质量,或者其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并经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对其总体评价较差的单位或人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购买主体有权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七)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购买主体在收到承接主体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金额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八)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履职所需服务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告。
(九)市财政局可以不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十)市财政局应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六、承接主体诚信考核和惩戒
(一)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承接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管理全市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市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或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对承接主体的一般采购活动行为、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和质疑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折算“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并作为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系统上对承接主体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和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将折算“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承接主体 诚信档案库,并作为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用分值表示,满分为100分,由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评价记录自动统计计算。
承接主体诚信评价记录采用“一事一评价”方式,即根据承接主体在参加一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行为和质疑投诉行为等每一个事项予以评价,评价人员使用实名制。
(五)承接主体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 附 则
(一)区、县(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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