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物有所值 避免进入采购误区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6-01-28 08:05: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就是政府购买物品和服务的行为,但与个人购买不同,它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政府采购的指标和效益不能以个人购买来衡量。本文就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需要特别注意或需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的地方进行阐述,以促进政府采购这项特殊的购买活动能够更好地开展。
合理运用实质性条款
曾经有一段时间,社会上有人质疑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政府采购买的东西质量较差,等等。笔者认为,出现这些现象和议论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政府采购法》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认为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就只能买“萝卜白菜”这类低档货物;二是将政府采购的原则无限放大,如在实际操作当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会把所谓的实质响应细化为对招标文件的全面响应,或者人为地设定一些实质性条款,如用★号条款来标示。
在没有绝对权威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我们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键词语的内涵实质,不能凭主观意念对概念作任意曲解,以致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困扰。如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只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废标的情况,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五条也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把这其中的“实质性要求”改为要完全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导致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是提供一模一样的产品,就是没有人来投标。
打个比方,公务人员到外地出差,可以有乘火车、乘飞机、开汽车等几种交通方式可供选择,但事情有轻重缓急之分,不能强行要求必须选择哪一种交通工具(每种交通工具还分最佳、一般等几个时段)。因此,决定政府采购实质性条款的因素,一是货品关键参数,比如一个照度为N瓦的灯泡能够连续使用多少次,以使用次数最多的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二是供货时间,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优先采购;三是新型节能技术的采用,目前灯泡有白炽灯泡、日光灯管、节能灯、LED灯等多种光源,以LED灯的光效比最佳,但价格不菲。
笔者以为,以上3个条件是该类项目采购的实质性条件。某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操控项目,会通过将与采购标的物无关的指标参数设为★号条件,如高新企业、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等,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实质性条款与所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和整个项目的采购质效并无多大关联。
还有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综合评分就是要做到面面俱到,于是穷尽所能地在各个环节设置门槛要求,如在技术评分时,要求查证技术人员是否交了社会保险等一些与采购项目本身无关的事项,既对提升采购质效没有帮助,也耗费了工作人员的精力。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一规定从价格、时间、技术及其伴随服务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基于同期价格计算市场平均价
关于政府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价格的论述,并不是抽象模糊的,而是指在一定时空里价格的上下浮动关系。有的评审专家会将以往的市场价格,或以往的成交价与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即进行所谓的环比或同比,这实际上与现时的项目评审报价并无直接联系。
笔者以为,市场平均价格应该遵循这样的计算原则:
某商品市场平均价=(N1+N2……+Nn)÷n
(注:N1、N2、Nn表示多家供应商在同一时刻的报价,n为供应商数量。)
如果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此价格,则可以认为该供应商在报价上是满足了政府采购的要求。关于供应商报价的问题,曾经某地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受一家卫生防疫站委托,采购一批专用疫苗。该项目预算为1000万元,A供应商报价800万元,B供应商报价880万元,C供应商报价10万元。报价如此悬殊,代理机构也摸不着头脑,于是报请同级监管部门。同级监管部门也拿不准,又报请上级监管部门,最后以“价格太悬殊”为由废标了。其实,笔者以为,按该供应商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来处理更为合适。
提高采购效益 确保物有所值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效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购效率。对于采购项目本身来说,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采购到位,这也是采购效率高的表现。比如采购一批货物,各投标供应商承诺的交货期分别是在合同签订后的2天、7天和10天内交货,在满足参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以提供最快交货期的供应商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另一方面,是低成本。一个采购项目在众多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下,中标或成交的对象应是价格低的一方,即花少量的资金办同样的事,就是要实现物有所值。
但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出现一些变数,即往往出价低、质量优的供应商不被看好。价格是一个筛子,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垄断除外),高价格其实是从一大堆商品中将更为优质的东西筛选出来,给用户一个更为简单的维度去考量这个商品,节省了用户的选择时间。但价格较低的货物是不是就一定不好呢?当然不一定,这就需要我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去甄别和筛选,而这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在如何提高采购效益上下功夫了。
统筹考虑后期使用与维护成本
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质量,应该是指每个采购项目的生命周期。如同样排量的公务用车,A品牌在行驶10万公里以上才需要做三保或大修,B品牌在行驶6万公里以上才需要做三保或大修,而C品牌则在行驶4万公里以上就需要做三保或大修了。因此从整车质量来看,肯定是A品牌的车要好于B、C两款。再比如采购空调机,空调能效等级依据空调能效比的大小来确定,分成一、二、三这3个等级,一级表示能效最高。如果同样大小的空调机,则要选择能效等级最高的,这样的空调在后期的运行成本上显然要低于其他能效比高的产品。
重视技术品质 兼顾伴随服务
在政府采购中,“服务良好”的概念也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指服务类采购项目,比如物业管理、印刷、培训、会议定点等,单单指的是服务项目的质量表现,达到或者超过原来服务的承诺;另一个层面,指的是采购货物或工程项目的伴随服务。所谓伴随服务,是指中标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在保质期内和保质期外分别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例如一些例行巡检、日常维护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方案和保障工作。
通俗地讲,伴随服务就是产品或工程的售中、售后服务。比如房屋装修过程中,作为施工方,有责任把一些隐蔽工程向建设方介绍并签字确认。工程交付后,对于诸如油漆、地面等应进行回访察看,发现有瑕疵的,要主动进行修补、更换等。在货物类采购中,一般都会讨论产品的质保期问题,有的要求一年,有的要求三年,这种期限上的要求并没有错,但不够全面和细致。其实伴随服务最需要解决的,或是用户最急迫的要求,就是“告诉我怎样做”。这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培训来实现的。
比如海尔公司,为了让售后服务更到位,大力推广“一对一”的服务理念,对成套购买海尔家电或者单台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用户,为其配备专门的服务工程师。从购买电器的那一刻起,这类用户就可以享受“一对一”的终身服务,服务工程师对用户所购买的海尔家电实行“一对一”的服务承包,从使用前的安装、调试、使用,到使用过程中的定期走访、维护保养、故障修理,均由专门工程师负责到底。
由此可见,社会上一些质疑政府采购“只买贵不买对”的声音,不排除确实存在这样一些极个别的情况,但也确实是有一些人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给理解偏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政府只能采购质量和服务一般的产品,关键看怎么去制定采购需求,确保实现物有所值。
政府采购讲究的是技术品质优良、伴随服务到位。在这方面,《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所发相关指令性文件,都奠定了充实的法律基础,这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正确把握,回归法律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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