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1-25 15:35:31 来源:新疆财政厅网站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改革决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进展不平衡、购买范围窄、资金规模小、购买方式适应性不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探索推广符合自治区实情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101号)和《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新财综〔2015〕130号)精神,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通过典型项目试点带动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进,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试点地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试点地区和项目
将伊犁州、博州、昌吉州、阿勒泰地区、巴州、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确定为2016年度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实际,结合财政“十三五”规划、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科学确定2016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
2016年,试点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市不少于20个项目,克拉玛依市不少于15个项目,其他地州市本级不少于10个项目,所属县市区不少于5个项目。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试点地区进行重点跟踪督导。
三、试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为选取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依据。各地指导性目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优化购买服务实施流程。充分考虑相关公共服务特性,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探索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购买效率。坚持“费随事转”、“以事定费”,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公平选择承接主体,建立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的购买流程。加强资金及合同管理、探索规范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财政财务关系,完善监督机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三)加强绩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试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根据试点项目特点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标准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购买计划和合同要求,对试点项目的实际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实际效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开展绩效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民政、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四)培育承接主体。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实施意见》规定,明确试点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通过丰富合作形式,加强合同管理等措施,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公共服务市场承接主体相结合,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以及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
四、有关要求
试点时间为2015—2016年。其中,2015年启动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2016年具体实施试点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要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实施、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明确试点主要内容、试点项目、保障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
(三)组织实施试点。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组织实施试点项目。2016年,试点地区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样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以便统筹研究解决。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开展调研、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导。
(四)做好试点宣传。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试点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典型案例,坚持推进和规范相结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2016年6月中旬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全面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在全区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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