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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

作者: 发布于:2016-01-19 07:45:49 来源:国采中心网站
  关于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满足中央单位车辆租赁服务(含包车服务)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1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年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并研究确定了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执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须租赁车辆,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租赁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其中,驻京外各采购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二、定点采购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附件1)资格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采购单位可开展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汽车租赁业务和包车服务业务。如合同履约截止期超过2016年12月31日的,应在合同中注明:2017年起,政策规定有变化的,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包括:汽车租赁企业(京内,9座以下)50家、汽车租赁企业(京外,9座以下)15家、包车服务企业(京内,9座以上)11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租赁或包车服务。
 
  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中车辆租赁专栏进入“中央政府采购汽车租赁系统”网页查询及检索定点供应商信息。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内容调整等有关信息,也将通过此栏目予以公告。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采购单位在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前,应首先明确采购需求的必要性,保证采购预算来源符合要求,并事先熟悉采购程序,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
 
  (二)选择实施方式
 
  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使用车辆租赁业务平台电子反拍以及网上随机抽取系统,采取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实施方式进行租赁服务采购:
 
  1、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各采购单位可自行查询并选择定点供应商,并及时申明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以投标价格为上限就价格、服务等进行洽商;也可进行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
 
  2、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50万元(不含)的,各采购单位应登录系统,录入明确的租赁需求,发起电子反拍采购;也可以通过在线随机抽选系统抽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自行组织供应商线下报价。
 
  (三)电子反拍
 
  各采购单位登录后进入电子反拍页面,按照网页格式要求准确、合理填写采购需求并提交,经审核后发起电子反拍。依据电子反拍规则结束反拍后,系统自行选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
 
  各采购单位未在电子反拍中载明的需求,不应作为反拍结束后拒绝成交的依据;国采中心也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电子反拍需求,报价即视同完全响应采购需求,避免在反拍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成交。
 
  (四)随机抽选竞价
 
  采用随机抽选竞价的,各采购单位应通过随机抽选系统在线抽选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其中第二步通过随机产生的定点供应商应不少于1家。各采购单位应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在统一时间段以书面形式递送给所选供应商。采购需求格式可参考《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需求表》(附件3),应规定报价截止时间、报价格式及密封要求(供应商报价应加盖公章并有授权代表签字)。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同等,价格最低”的方法,或采购需求中事先公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应就租赁项目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随机抽选竞价采购,采购小组成员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国采中心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采购单位应就采购活动如实准确填写《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4),应包含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意见,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完成竞价采购活动后,采购人应及时在线上传采购需求表、采购情况表、报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在线抽取记录等相关材料,并在线选择拟成交供应商,系统将提示供应商按要求或约定填报电子验收单。
 
  (五)审核电子验收单
 
  电子验收单是由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记录主要采购内容的电子单据,作为各采购单位执行车辆定点租赁、合同签署及后续费用支付的凭证之一,经国采中心系统审核后报销入账。系统审核规则如下:
 
  1、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不超过2万元的租赁项目,采购单位直接选用定点租赁企业的,租赁服务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填报电子验收单,系统即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2、采购单位采用电子反拍方式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在车辆租赁业务平台电子反拍业务模块直接打印电子验收单,验收单无须审核。
 
  3、各采购单位选择随机抽选竞价的,所抽取项目组织实施完成后,应在随机抽选项目中选择拟成交供应商,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由成交供应商适时填报验收单工作(全部金额或分期支付的部分金额)。系统将依据上传材料,对电子验收单予以审核。
 
  4、验收单不予通过的情况
 
  (1)采购需求或程序违反相关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
 
  (2)参与报价或预成交的供应商未按入围分包权限提供服务、参与反拍或竞价的;
 
  (3)随机抽选竞价项目须备案的各材料信息不全、不一致或未有效签署的;
 
  (4)未有效执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同等,价格最低”的方法或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的;
 
  (5)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合同签署与验收单查证
 
  对于直接选用供应商的租赁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商定是否签署合同,并应在租赁服务结束后再由供应商填报验收单。对于随机抽选竞价项目,如因分批付款的需要,可由成交供应商分批次填报电子验收单。合同文本格式由双方依据行业管理规定约定;合同期限应与采购需求一致。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1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2联由供应商留存。各采购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在核查验收单区域,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查询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七)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批次及时地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监督管理
 
  各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国采中心反馈。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反定点合同的行为,各采购单位应填写《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并递至国采中心。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采购单位应注意尊重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京内及京外各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并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
 
  五、其他要求
 
  1、汽车租赁应符合现行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租赁轿车车价不应超过18万、排量不应超过1.8L(含增压)。
 
  2、各采购单位进行车辆租赁及包车服务时,应选择国产汽车,不应选择各类进口汽车。
 
  3、汽车租赁合同和包车服务合同最长有效期均不应超过1年。
 
  5、对于一般外事用车和领导干部替换用车租赁,应要求供应商在填报验收单时注明租用车辆用途,如外事用车、领导干部用车等。
 
  6、鼓励各采购单位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车辆;鼓励各采购单位租用LPG、LNG等清洁能源客车包车服务。
 
  7、各采购单位租赁的车辆(不含包车服务)加油应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相关规定执行;长租车辆(一个月及以上)需要新办加油卡的,须按定点加油有关规定到相应站点办理(油卡有效期及优惠期应在租赁起讫日期范围内)。
 
  8、国采中心已推出车辆租赁QQ采购人群(群号:2850287179),各采购单位因业务需要拟申请参加的,可填写《车辆租赁采购人QQ群备案表》(附件6)传真或扫描至国采中心,由QQ号持有人直接申请加入。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  编:100035
 
  联系电话:010-83084965、010-55602386
 
  传  真:010-83084973
 
  附件:
 
  1、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需求表
 
  4、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情况表
 
  5、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采购单位投诉表
 
  6、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采购人QQ群备案表
 
  中央国家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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