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微信案例点击排名TOP10
政府采购微信案例点击TOP10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6-01-05 07:58: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排名一:120万预算的项目 投标人为何仅报价7万却被评标委员会认可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质监通移动政务平台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12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被细化为价格、商务、方案等10项,其中价格设定为20分。
A、B、C三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A公司报价7万元,B公司报价106万元,C公司报价119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审,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B公司、C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要求被质疑人A公司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其投标价格的成本构成,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的行为。A公司的书面说明显示,本次采购3台服务器的投入成本为每年23000元,440台移动终端的每台采购成本为3200元,因为采用新机必须入网3年,包月最低消费为169元,既符合A公司免费赠机的营销政策,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中心还了解到,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注意到A公司的投标报价比较低,在演示的过程中已经要求其对此问题作出现场阐述。经过A公司的解释,评标委员会认为7万元报价没有低于成本。
据此,采购中心认定B、C两家公司的质疑理由不成立。
问题:
1.A公司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A公司是否存在用不正当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
排名二:三家投标人报名IP地址一致涉嫌串标惹争议
案例回放:
受某县教育局委托,某招标公司对其所需图书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十三家公司报名,最后参与投标的有A、B、C、D四家公司。
该项目开标时,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清单名册中显示A、B、C三家公司报名的IP地址一致,招标公司怀疑三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故此项目招标作暂停处理。
经过调查取证,A、B、C三家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2日和1月27日委托该县隶属市教育局同一科室报名,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中的IP地址一致。
财政部门最终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三家公司委托教育局电教科报名,IP地址一致的行为,因串通投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处罚;二是责令招标人取消本次招标活动,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问题:
1.确认 IP地址一致的三家公司是否属于串标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2.该县隶属市教育局能否同时接受三家投标人委托报名?为什么?
3.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排名三:“自杀式”质疑应该受理么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公布中标结果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A公司就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A公司在质疑函说,它参加的这个采购项目应该是废标,理由是A公司自己的投标文件因为其中一个技术指标没有响应招标要求,其投标应该是无效,但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做无效处理。A公司认为该项目总共只有三家投标人,自己投标无效后,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就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应该废标并重新采购。
招标公司接到A公司的质疑函后,对质疑函进行了审查,查看了其投标文件和报价,发现A公司报价最高,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最后;A公司质疑自己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技术指标是允许偏离的指标。招标公司以前所处理的质疑都是质疑人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问题,现在是第一次遇到有投标人自己质疑自己的情况。
招标公司内部对于这样的质疑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1:不该受理。因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质疑的规定,A公司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不应启动救济程序;2、应该受理并答复。A公司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如果的确是评标错误就应该改正。即便评标没有错误,也可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再投诉。
问题:
A公司的质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质疑的规定,是否应该被受理?
排名四: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应注意哪些细节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软件设施及集成)项目招标的过程中,遭到了参与投标的A供应商的质疑。A供应商认为,开标时只有审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监督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检验环节存在瑕疵;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其投标应被判定无效。
A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A供应商称,在开标现场,除了主持人、采购人代表、唱标工作人员外,主席台只有一名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有关监督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之一,有权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存在瑕疵问题。
A供应商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并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7份,共一式8份,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招标文件并没有A供应商所称的“应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主体是谁?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应注意哪些细节?
排名五:不买招标文件 潜在供应商能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么
案例回放:
A电器公司看到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公开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并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
A公司认为,本次招标的标的物是一般的冰箱,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无关。从招标公告提出的技术条件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完全满足要求。于是,A公司以招标公告设置的资格要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当地质疑答复办法的规定,A公司是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当A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说A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A公司遭遇两难:提出质疑时被告知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没有资格购买。
问题:
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就招标公告提出质疑?
排名六:投标人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8家但超过法定3家 能继续开标么
案例回放:
一个图书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环节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综合打分,由高分到低分选出前8家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开标当天,评标工作大约进行到1小时40分钟的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8家投标人。在第一轮评审中被淘汰的A公司当即提出质疑:“我们公司成立的时间比E公司、Q公司都要早,业绩也比他们好很多。据说这两家公司都没有给员工交社保。怎么他们能入围,我们却被淘汰?”
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社保部门,很快确认了E公司、Q公司未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这两家公司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随后,评标委员会对第一阶段筛选出来的6家投标人进行评审。在采购代理机构次日公布评审结果后,A公司再次提出质疑: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的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选出来的8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复审,以确定中标人。但实际评审环节未能这样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考虑到进入第二阶段的另外6家投标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决定,不再递补其他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很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在取消E公司、Q公司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资格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补两家投标人,选足8家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没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做?
排名七:两中标候选人同时弃标涉嫌串通惹争议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单位委托,组织重点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预算98万元,共有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侯选人报价:16.8万元;第二中标侯选人报价:19.5万元;第三中标侯选人89.5万元。结果预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向采购中心递交公函,称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均以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包括“遥感影像,报价测算失误”为由放弃中标,拟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采购中心收函后,对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弃标理由进行审核,发现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提供遥感影像采集一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该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审分别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结果预公告发布后,供应商以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包括“遥感影像造价”为由放弃中标,这与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明显不符。
鉴于此,采购中心向采购人去函,告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同时如实反映发现供应商存在的问题,特别对三个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作出风险提示。业主单位来函,表示因时间紧迫不再重新招标,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将全过程情况报财政备案后,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问题:
1.如何看待供应商的弃标行为?
2.代理机构如何妥善处理因供应商弃标产生的问题。
排名八: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时怎么办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后,遭到了Q公司的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包括验收文件,用以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能力。E公司未提供成功案例的证明文件,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没有提出业绩案例要求;评标小组在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也没有涉及业绩案例。招标文件并没有把业绩案例列为资格门槛,仅是作为评标标准中资信部分的评分依据,Q公司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Q公司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招标公告并未把业绩案例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但招标文件确实把“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列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与招标公告的要求相矛盾。招标文件的本意并未把业绩案例列为资格条件,投标人即使未能提供业绩案例,也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值得肯定的是,当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时,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释,采购代理机构坚持了这一原则。
问题: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前后不统一,操作中应坚持什么原则?
排名九:评标错误但不影响排名 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D公司是某省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是W公司。得知这一采购结果后,D公司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D公司认为,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W公司根本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得到高分,并且W公司的报价也没有优势。
采购代理机构查看W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D公司所质疑的事实存在,W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某项目管理认证证书”、“某授课讲师培训结业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遗憾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却认为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W公司的上述两个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性质不同、效力不等,评标委员会在这一打分项给W公司0.6分属于评分错误。但W公司的总得分高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D公司5分。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D公司:虽然评标委员会给上述两个证书评了分,但并没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名情况,W公司的中标结果有效。
D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维持采购代理机构的判定结果,认定此次采购中标结果有效。
问题:
评标过程有瑕疵但对总体情况没有影响,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排名十:同一项目却出现两样标书 咋处理才好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办公用品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期,收到了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A公司称,在此次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构成了差别性歧视待遇,有违《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仔细查看了A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并与其他招标文件作比较后,发现A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与其他供应商收到的招标文件的确有所不同。经查对,原因为:招标文件曾做过修改,工作人员给A公司的招标文件是修改前的版本。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中认为,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实属工作人员粗心所致,但因修改内容不涉及采购需求、评分办法等实质性条款,所以,也不影响中标结果。
A公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查实,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版本招标文件的事实后,对代理机构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出现两种不同版本招标文件的原因有哪些?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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