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四川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6-01-05 07:55: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12月3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四川省于近日正式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再次进行了明确,特别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购买流程、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流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
据了解,2015年,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领域,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基本铺开。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省共有1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涉及资金近80亿元。
承接主体明确需具备八个条件
《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办法》还指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还对承接主体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八个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还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此外,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明确六类服务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还指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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