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工作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1-05 07:45:0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电商: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电商直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方式选择
(一)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A3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电冰箱、照相机和摄像机等21个品目。上述货物项目选择电商直购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选择网上竞价方式的,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二)办公用纸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等2个品目。上述货物项目选择电商直购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等4个品目。上述货物项目选择电商直购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选择网上竞价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网上商城系统(以下简称商城系统),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电子下单。
采购单位在商城系统中选择需要执行电商直购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需求在网上商城选择商品后进行电子下单。同一条采购计划作为一个电商直购项目应一次性执行,不得分拆。同一采购计划应在同一电商进行电子下单,不同采购计划可在同一家电商进行电子下单。
网上商城如无满足需求的商品,采购单位可通过商城系统发布商品需求信息或直接与电商联系洽谈,待电商在商城系统承诺响应并进行商品上架后再进行电子下单。自采购单位发布商品需求之日起,电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响应。
(二)合同签订。
采购单位和电商应按照电子订单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商城系统签订合同,采购单位、电商不得变更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内容。电商应在送货同时或送货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达采购单位。
(三)验收及评价。
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商城系统中对电商进行评价。
(四)货款支付。
采购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支付货款。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付货款后凭合同、发票等办理报账手续。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支票的且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货款的,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合同备案及公开。
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活动后,应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
采购单位通过电商直购确实无法采购所需商品的,可终止电商直购,报备调整采购计划变更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电商直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及时依法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验收和支付货款,不得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电商直购主要是满足小额零星、应急采购需要,采购单位应按照年度累计采购限额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的统一归集并实施统一采购。
(三)除批量集中采购外,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采取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经省财政厅批准项目预算调整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外。
(四)省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电商直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电商直购采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五)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网上商城系统、商品库的维护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对出现价格异常、未履约等情形的,应及时约谈采购相关当事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六)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货款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公开相关信息、约谈、通报。电商违反电商直购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他
(一)穗外省直预算单位可按本通知执行。所在地区实行协议供货的,也可选择协议供货方式,按属地原则办理协议供货事宜,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具体操作说明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服务指南中查看。
(三)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健、李泳瑜、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72、62791676、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联系人:魏工、邹工,联系电话:010-56229868,400-965-5696 ,QQ群:256165780)。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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