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网上竞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1-03 07:59:5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省直采购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网上竞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方式选择
(一)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A3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电冰箱、照相机和摄像机等21个品目。上述货物项目选择网上竞价方式的,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选择电商直购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二)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等4个品目。上述货物项目选择网上竞价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选择电商直购方式的,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网上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在不同品牌、多家供应商之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在竞价系统中选择需要实行网上竞价的采购计划,按竞价需求模板提出竞价需求,竞价项目的采购需求须完整、明确,且不得有品牌型号、专有技术指标等排他性或倾向性内容。同一采购计划应作为一个竞价项目一次性执行,有多个不同采购需求的,应一并提出竞价需求。
采购单位可在竞价系统的竞价商品库通过筛选条件方式辅助查询可以满足需求的参考商品。
(二)发布竞价公告。
采购单位通过竞价系统提交竞价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应包括项目需求、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竞价项目公告期间,采购单位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或修改竞价项目需求的,应及时做竞价中止处理,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竞价中止公告。竞价项目公告期届满后,不得中止竞价。
(三)供应商报价。
供应商根据竞价公告要求,在满足竞价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报价响应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采购结果确认。
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按照竞价规则对参加报价的供应商进行排序,并向采购单位推送成交信息。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信息确认采购结果。成交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响应情况、价格等内容。采购单位确认采购结果后,竞价系统自动显示成交供应商名称。
(五)发布竞价结果公告。
竞价成交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成交公告。竞价成交公告应包括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等内容。竞价失败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六)合同签订。
采购单位应按照竞价成交公告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确认合同,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不得变更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内容。成交供应商应在送货同时或送货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达采购单位。
(七)验收及评价。
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并在竞价系统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
(八)货款支付。
采购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货款的,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合同备案及公开。
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活动后,应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网上竞价规则
(一)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价时间为3个小时。
(二)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1.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2.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优先;
3.报价相同、报价时间相同的,由系统随机确定。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竞价失败:
满足项目需求的品牌不足2个或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单位通过网上竞价确实无法采购所需商品的,可终止网上竞价采购,报备调整采购计划变更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操作流程,统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及时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验收和支付货款,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除批量集中采购外,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采取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经省财政厅批准项目预算调整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外。
(三)省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网上竞价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供应商、商品信息征集以及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竞价商品库的维护管理,依法组织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及时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对出现价格异常、未履约等情形的,应及时约谈采购相关当事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五)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公开相关信息、约谈、通报。供应商违反网上竞价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穗外省直预算单位可按本通知执行。单位所在地区实行协议供货的,也可选择协议定点采购方式,按属地原则办理协议供货事宜,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具体操作说明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服务指南中查看。
(三)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健、李泳瑜、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72、62791676、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联系人:卢工、肖工、冯工,联系电话:020-83188580、83188500、83170190,QQ群:256165780)。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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