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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作者: 发布于:2015-12-28 13:03:07 来源:中国文明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淮北日前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按照规划,到2020年,将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怎么养?于日前制定下发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打包”提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政策保障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确定了未来15年间220万淮北城乡人养老的发展路径。


  按照规划,到2020年,淮北将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淮北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关键词:基本养老托底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


  《意见》要求,对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2)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


  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对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专护区,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优先保障失能失智、空巢留守老人等集中养护。


  3)社区养老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


  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在农村,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4)不达标“养老服务”将退出市场


  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所有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都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


  关键词:社会力量创新发展


  1)社会办“养老”: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政策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年度收支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赠与。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2)混合“养老”: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建运营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3)医养融合: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


  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4)产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


  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助器具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和培强本土企业,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养老基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


  开展物联网智能养老运用示范点建设,开发老年家庭安防、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支持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


  关键词:政策保障优化环境


  1)财政扶持:重度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补贴上涨200%


  《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2)金融扶持: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可为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


  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


  3)土地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划拨供地


  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县区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


  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4)税费优惠:“电水气热”执行生活类价格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人才培养和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有补偿


  支持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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