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起航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5-12-29 08:20: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6月30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意见》提出要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成为棚改实施主体;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PPP合同,对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贷款;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
8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通知》还提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那么截止目前,全国各省市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上都有什么进展呢——
湖南
11月18日,由湖南人民政府网了解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中列明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分为5类,分别为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及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在“棚改服务”的购买程序上,湖南将其分为制定目录;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和资金支付。
《办法》中还提到了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福建
1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到将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根据《意见》要求,本月底前,各地2016年棚改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并提前启动项目拆迁和审批等工作。
根据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三类改造项目将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即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改造;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居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等。
福建省要求,各地要依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做好安置住房选址布局,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棚改安置住房小区教育、医疗卫生、垃圾处理设施、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要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
江西
2016年起,江西省各市、县(区)将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并利用其优势争取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这是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
该意见明确了购买范围: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根据该意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实施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
河北
经河北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根据《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可授权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办法》指出,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
湖北
确定武汉、宜昌、荆门、荆州等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支持棚改。
设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融资的七个步骤。一是地方政府出台相关办法意见,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等操作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将棚改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确定地方政府授权的有预算权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四是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棚改采购。五是确定承接主体为社会资本,也可是社会资本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六是将采购资金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七是购买主体与借款人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山西
根据国发37号文件和住建部9月份座谈会精神,山西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一是研究制定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起草完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计划尽快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二是与国开行、农发行、各商业银行沟通协商,多渠道争取贷款支持,利用农业开发性金融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已有4个项目开始运作,发放贷款0.8亿元;省住建厅还与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就棚改贷款事项达成初步意向,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三是与国开行商定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改造项目纳入棚改贷款支持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项目融资,目前正在制定融资方案和组织项目申报。四是近期将在省委党校举办一期棚改政策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业务干部培训班,向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宣讲棚改政策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业务知识,促进棚改工作全面推进。
山东
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棚户区110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以上。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的D级危房,必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意见》提出,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编制3个“三年计划”,即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2015-2017年)。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的D级危房,必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保障房小区,必须纳入配套基础设施三年计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必须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贵州
贵州明年将实施43万户棚户区改造,较2015年增加23%。
在12月16日举行的贵州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动工现场会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张鹏说:“棚改进入攻坚克难阶段,难啃的‘硬骨头’越来越多。”下一步贵州将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为抓手,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支持,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率。同时,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积极消化存量商品住房。
广西
针对广西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国开行贷款使用等工作有待提速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尽快确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商品房存量多、销售周期长的城市务必用好国开行贷款做好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12月底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50%。同时,加快国开行贷款支出和使用,力争年底前广西棚改贷款项目资金提取使用率达到70%。同时,要拓展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的联系,加大棚户区改造贷款规模。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数据显示,2016年广西将改造各类棚户区12.91万套,2017年改造10.75万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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