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为进一步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做出全面具体规定,为深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据。
一、界定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范围。一是明确了购买主体范围。除把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外,明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二是明确了承接主体范围。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际,把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统一作为承接主体。三是明确了公益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问题。未把公益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购买主体,但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四是明确了自然人也可作为承接主体。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专门明确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二、明确了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把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方式分为两个层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着力与财政改革发展实际相结合。一是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预算管理上引入激励措施,明确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在购买规模上,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在预算执行中,规定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二是与落实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相结合。《办法》明确,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这类情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三是与分行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把分行业推进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突破手段,要求部门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本部门(或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四、明确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根据现代财政管理理念,把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分别作为独立章节重点强调,细化要求。明确购买主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同时赋予购买主体更大空间,在确定承接主体和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给部门更大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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