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3条纪律规范代理机构检查
作者:程彪 韦李慧 发布于:2015-05-08 10:1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国务院2015年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云南省委"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六个严禁"、云南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党组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5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的工作及纪律规则十三条:
一、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5〕6号)及附件等文件,并出示检查人员的相关证件(或单位的介绍信)。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使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准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不准在被检查代理机构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接受被检查代理机构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参加被检查代理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八、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财物。
九、不准利用检查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代理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十、不准向被检查代理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一、检查人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代理机构公布检查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本级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本单位纪委等的电话),接受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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