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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2-04 10:59:00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财库字〔2015〕2071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财政部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度,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布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逐笔逐项,规范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做好2015年年终转账和结账的同时,按新制度建立新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严格规定,确保各类原会计科目余额顺利平稳转入新账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开展新旧账务衔接工作。新旧账结转要根据处理规定分别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支出类项下科目按制度规定要求转入相关科目,并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三、精心组织,确保新旧制度顺利实施
 
  (一)上下联动,加强沟通。新旧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衔接和实施时间紧,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相关基础准备工作,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上下级沟通联系,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保证新旧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系统学习,避免差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相关文件和学习资料已下发,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要把文件要求、学习和培训内容覆盖到县一级,及时了解下级财政部门工作动态,务必做到本级和县(市、区)在新旧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衔接上不出现差错。
 
  (三)认真细致,确保精准。新旧账务的衔接涉及到各类表项的重新编制和相互转账,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报表和新旧转账时要认真细致,把各类文件和制度规定吃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进行,对数据的要求要精准,确保新旧账务的衔接精确无误。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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