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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12-04 10:43:59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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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谋划我省标准化改革和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为推动“六大发展”、促进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标准引领和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打破政府单一供给标准的格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市场主体从标准的被动执行者转为主动制定者。
 
  ——坚持科学管理。强化开放、协调、效能等标准化管理理念,扭转重制定轻管理的倾向,注重标准的有效实施,持续提升标准化管理成效。
 
  ——坚持协同推进。既要发挥好各级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要发挥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体系建设、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调推进标准化事业发展。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我省发展实际,全面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完善适应我省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模式,不断增强标准化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完善地方标准体系结构。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实施“转、修、废”。将推荐性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紧密结合我省省情,紧紧围绕“六大发展”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十三五”期间重点完成特色农产品、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文化旅游、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绿色建筑、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社会治理、“互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二)完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我省地方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四统一”工作模式。组织制定《山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技术性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等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简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严格执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确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合法合规。建立军民标准化成果转化机制,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工作。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文本,让全社会共享标准化工作成果。
 
  (三)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自主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探索在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食品、医药、轻工、纺织八大新兴制造业和科技类产业开展团体标准试点。逐步建立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产品认证中引用团体标准机制。支持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以联盟形式联合制定共同遵守的企业标准。适时组织修订或废止《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切实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严格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管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标准实施监督。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标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内推动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强制性标准及重要领域推荐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质监、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部门在标准实施中的联动执法,将市场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标准实施监督成效。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六)大力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研究制定《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建、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组建相关领域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十三五”期间,建立20个以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承担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七)加大标准“走出去”步伐。
 
  支持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围绕“一带一路”“环渤海”“京津冀”“中部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等在产业领域和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社团组织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山西标准“走出去”带动我省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八)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组织制定《山西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统筹规划我省示范试点项目布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强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环境保护、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区域性、综合性标准化示范试点,创新标准化方法,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九)深入做好标准化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成立标准化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加强标准化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标准化管理、技术、技能、营销队伍,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标准化理论和工作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标准化工作人员特别是县级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探索培训中小微企业标准化人员的途径和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促进全省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本级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大扶持力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标准化经费,明确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保障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的科技成果属性,制定《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具有创新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实施奖励,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规划和监督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标准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读标准化改革精神,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热情,为推动标准化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不断开创我省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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