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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12-04 10:42: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科技服务业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的顶层设计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实现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为推进“六大发展”、促进富民强省提供重要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科技服务机构超过500家,培育50家省级示范服务机构,打造5家功能强大、面向全省域的知名品牌服务机构;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建成科技创新资源、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三大科技服务平台等旗舰基础设施;在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率先建成“线下”众创空间和“线上”服务云平台,形成全省域企业孵化服务的中枢和窗口;在各市级中心城市布局一批综合性和专业类孵化器,基本形成以企业孵化为核心的全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全省科技研发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检验检测等科技资源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在全省建立1-2个机构集中、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借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形成科技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
 
  三、重点任务
 
  紧密围绕我省煤与非煤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一)培育科技服务机构。
 
  实施“555”培育计划。强化已有科技服务机构的功能,通过增加投入、更新设施、改善条件、充实队伍、规范管理、激活机制,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鼓励各类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社会化服务机构,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引导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业务,使我省科技服务机构的基础数量超过500家,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内培育示范科技服务机构50家,打造科技服务知名品牌和龙头机构5家。
 
  (二)建设旗舰科技服务基础设施。
 
  配合山西科技创新城建设的全面启动,在创新城的核心区首期建成科技创新资源、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三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形成我省科技服务业的旗舰基础设施和龙头示范基地,带动创新城的快速繁荣,提升创新城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三)建立创新创业一体化平台。
 
  鼓励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太原高新区率先实施山西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大平台工程,整合全省科技创新资源和创业服务资源,完善、强化孵化服务能力,形成集成果展示、技术转移、企业培育、人才招聘、资本对接、信息交互、创新资源共享于一体的功能强大的全省域科技创新创业中枢,建成“线下”创业服务大厅和众创空间,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成“线上”科技创新资源和创业服务的云平台,形成科技服务的新范式。
 
  (四)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开展科技资源情况调查,建设全省科技研发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检验检测等资源数据库。搭建统一的科技资源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并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解决科技资源配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碎片化问题,促进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和研究开发活动的服务外包。
 
  (五)构建创业孵化体系。
 
  针对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滞后、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现状,鼓励在各市级中心城市依托高新区、经济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布局一批综合性和专业类孵化器,形成以企业孵化为核心的全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围绕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需求,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等形式的众创空间,强化天使投资功能,降低创业成本,通过筹资、筹智、筹人脉等形成创新创业新生态。
 
  (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探索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融资新模式。鼓励太原高新区整合现有基金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产业基金等,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七)支持国家区域试点。
 
  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鼓励其以科技服务业为抓手,形成科技服务机构较为集中、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聚集区,显著扩大区域科技服务产业规模,探索科技服务促进区域产业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八)创新科技服务业态。
 
  重视在创新2.0下的 “互联网+”新形态,引导和支持在计算机、通信、电子、软件、自动化等领域具有技术积淀和行业背景的科技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借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形成科技服务的新业态。
 
  借鉴工业4.0思想,推动我省传统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与信息技术的嫁接和融合,开展在线诊断、服务外包和需求、设计、制造、售后的产业链配套服务;依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数据中心的技术支持和管理优势,支持数据服务的专业化外包模式,开展具有我省特色的制造业和煤基产业的企业数据增值服务;加强第三方服务的内容建设,重视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的转化(SAAS),扶持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模式;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坐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企业与个人创业者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政府引导。
 
  针对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驱动作用,依靠政府部门的规划引导、顶层设计、政策配套、资金扶持的强力推动,优化服务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二)创新体制机制。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骨干创办民营性质的科技服务企业,3年内保留其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鼓励国有孵化器实行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支持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对在孵企业持股,采用持股孵化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或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开展市场化经营。
 
  (三)加大财税支持。
 
  支持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并通过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支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提升服务能力,补贴运行费用。
 
  制定创新券政策,通过创新券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强化人才培养。
 
  面向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依托科协、行业协会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时吸纳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高端人才,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服务类专业人才培养,建设科技服务业人才库。
 
  (五)完善管理体系。
 
  省科技厅要加快制定《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指导和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开展科技服务业的战略研究,逐步健全科技服务评估标准体系,做好评估、监测、统计等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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