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司长
刘祝余在全国政采工作会上的讲话
一、过去两年政府采购工作简要回顾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政府采购工作部署,着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推进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下,经各方努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今年初正式颁布实施,弥补了政府采购行政法规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财政部坚持制度先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先后研究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个制度办法,并完成了部分部门规章修订及配套制度起草拟定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取得的重大进展,不仅表现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突出表现是改变了过去围绕规范采购程序进行制度设计的传统思维,转为围绕有利于结果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中坚持的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透明度等原则,立足点和落脚点均是以有利于采购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都遵循了“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交易规则,实行了允许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或者磋商、拓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来源渠道等多项改革举措,同样体现了结果导向的要求。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不断丰富。
一是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要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
二是扎实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财政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通过在预算中预留采购份额,在评审中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引入信用担保等措施,努力调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2014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3万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6.2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0.6万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5.7 %。
三是制定出台支持监狱企业的政策措施。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提出了监狱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及制服、印刷项目向监狱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要求。
四是着力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支持建立信息产品安全审查机制,研究探索通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手段,确保党政部门、国家级重要信息系统,以及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必须经过信息安全审查。
(三)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日趋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呈现复杂多样、集中增长的态势。2014年,各级财政部门共收到供应商投诉1525起,比2013年增加446起,其中,受理1337起。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政府采购执法的公信力。
二是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财政部专门制发文件,将审批制改为网上登记,不设任何条件和门槛,并按照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了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常态化的检查机制。2014年,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对7省市42家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其中37家作出了行政处理、24家作出了行政处罚。今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联动,对1337家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依法对其中1083家作出了行政处理、188家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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