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
四川:用制度对采购单位进行规范
12月1日,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省内的成都市卫计委、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商务委、广元市环保局、宜宾市筠连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等均已建立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机制。据了解,该机制的核心在于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时,采取内部分权模式,将采购人的权力化整为零,再使分散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的“看牢盯紧”,力求从政府采购的源头上,让每一笔采购都清亮透彻。
自从3月1日《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以来,大半年过去,我省多地采购单位纷纷响应,迅速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这一制度能解决什么问题?各地制度又分别有什么亮点和特色?连日来,记者走访了相关单位。
打破采购人的“一言堂”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第一”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居主导地位,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采购活动的成败。“历来,采购人的绝对权力容易使政府采购出问题。由于采购人是出资方,故而其话语权分量一般较重,就算一些采购需求设置不科学合理,也有可能在标书的编制中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偏差。”长期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陈先生指出,同时,负责评审的评标专家也非全才,在一些专业性极强的细节上,也难免因专业知识的不足而导致失察。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利用单位内部的分工形成相互制约,并运用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就能更好地打破采购人的“一言堂”,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对此,成都大学副教授李桂玲认为:“这是将现代管理理念引入行政管理领域的一种尝试,也是从内部控制层面落实严以用权的重要保障。”
严把采购需求验收关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风险往往在于采购前端的需求管理和采购后端的履约验收,而我省多地采购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也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加以制约。
成都市商务委、广元市环保局以“分权”为主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活动监督等采购工作流程,并明确了各环节中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宜宾市筠连县出台了《筠连县领导干部政府采购行为暂行规范》,明确采购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并要求采购单位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配备纪检干部、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联络员。
而在采购后端的履约验收方面,成都市工商局对合同及验收管理环节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一备案、一验收”的管理制度;成都市卫计委制定问责措施,若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遭到投诉而导致项目废标,则按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追究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关键环节引入第三方监督
我省多地出台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对于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在业内人士眼中,内部管理办法也应接受第三方监督。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小琪就表示:“‘内控’效果究竟如何?不能由采购单位自己说了算,在采购单位实施采购过程中,可以在关键环节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督。”
记者了解到,王小琪口中的第三方监督方式,我省已有不少地方进行了尝试。绵阳、简阳、旺苍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聘请了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多名行风监督员,轮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意见;泸州市要求采购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验收预公告,邀请未中标供应商、社会各界人士和采购单位一起参与验收工作。同时,在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检,重点检查采购单位验收履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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