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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2-01 14:40:41 来源:

   关于印发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30 被阅览数:28 来源:广西财政网
 
  桂财预〔2015〕2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本细则所称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包括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
 
  第三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一般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兑付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负责实施,发行一般债券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全区一般债券规模。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向财政厅申请,纳入全区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  财政厅在财政部核定下达的一般债券规模内,根据全区宏观经济形势、财政部的政策要求,科学测算提出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安排给各市、县新增一般债券,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主要依据客观因素测算提出分配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
 
  财政厅在财政部核定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和分配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配至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厅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自治区本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金额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八条  新增一般债券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置换一般债券用于偿还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本金,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新上项目。
 
  新增一般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结合财政中期规划和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统筹安排,优先选择支持在建项目、重大项目。根据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置换债券安排的支出,要与存量债务项目对应,并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对应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九条  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十条  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十一条  置换一般债券资金形成结余的,如为备案项目结余,可由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重新安排置换项目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财政厅备案;如已无项目债务本金进行置换的,财政厅按有关程序收回,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安排,置换一般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厅报告并退回债券资金。财政厅收回债券资金前产生的债券利息,由债券资金占用者按占用时间负担,占用时间较短的,也可由债券资金最终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章 预算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2015年财政部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增设或调整内容详见附表。若财政部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调整的,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科目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申请财政厅代发一般债券的,应以政府名义(或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厅提出申请代发一般债券规模和期限种类。债券资金额度及安排使用应与当地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在各市县申请代发一般债券规模的基础上,财政厅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一般债券规模下达各市县。财政厅代市县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采取公开发行方式的一般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一般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进行流通。
 
  第十七条  财政厅完成一般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厅应按时兑付一般债券本息。财政厅代市县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政厅足额上缴发行费和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费和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厅支付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财政厅采取适当方式连同罚息予以扣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改变一般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一般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一般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核减一般债券规模。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债券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使用一般债券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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