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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1-19 15:20:41 来源:青海厅行政政法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行字【2015】1967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段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的省外差旅住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国家部委或省外挂职,其伙食费补助标准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2201号)第十六条“公派在异地学习进修人员(不含学历进修)”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事业单位在参照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费标准可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相关标准执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费标准可参照“其余人员”的相关标准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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