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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月底起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作者: 发布于:2016-11-04 10:05:20 来源:来源网络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已制定并印发至各地,全省的二类疫苗都将依托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下称“省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模式。方案于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疫苗采购价格每年谈判一次
 
  根据方案,省疾控中心将按照省卫计委公布的《广东省第二类疫苗品种及使用建议》组织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价格谈判,每类疫苗(通用名)每年谈判一次,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含成交价,下同,下称《目录》)。
 
  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控中心是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下称“疫苗采购单位”)。疫苗采购单位可根据《目录》进行遴选确定辖区内采购使用品种。疫苗采购单位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每月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要求。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备案采购要求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将对疫苗生产商“知根知底”
 
  方案明确,疫苗生产企业都需按规定在省药品交易中心完成书面及网上报名,其中报名需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内的各种材料。并且,所有的采集信息都将在省交易平台公示7天。
 
  采购价格方面,省疾控中心参考公布的相关价格信息,负责组织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品种及成交价格(此价格为疫苗采购单位的采购价)。成交品种数不作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猫腻”,这些成交品种及成交价格都将在省交易平台上公布,并同时报省卫计委备案。
 
  储运记录延至有效期后两年
 
  方案还规定,疫苗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直接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向各疫苗采购单位配送疫苗。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另行委托配送。
 
  疫苗采购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的企业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采购单位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广东月底起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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