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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加大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作者:见习记者 徐颖哲 发布于:2015-05-14 15:28: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中直机关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就贯彻《条例》提出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是对过去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工作方向的指引。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扎实推进贯彻《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中直机关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提了五点要求。
 
  推进扩面增量 力争应采尽采
 
  《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及政府采购规模、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仍然偏小,占GDP比重不足3%,远远低于欧美国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做了衔接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创造了条件。
 
  中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规定,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也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同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服务类的政府项目采购、PPP政府项目采购的实施地位,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和扶持作用,实现应采尽采。
 
  做好信息公开 抑制寻租腐败
 
  过去的十多年,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开展了招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公开工作,显着提升了政府采购公平性。但以往的信息公开,只选取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中的重要节点,没有形成相互串联有机衔接的整体,不利于政府采购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为防止暗箱操作,抑制寻租腐败,管住政府采购中乱伸的权利之手,《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针对采购的信息、文件、结果、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作出了五项具体规定,对《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了细化,也呼应了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中直机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条例》信息公开的要求,按照规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和合同信息,并随决算一并公开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总体情况,同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再到采购结果的全覆盖、全透明。
 
  明确需求 加大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加大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是实现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必然要求。《条例》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预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及采购的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一系列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加强采购需求和验收的管理要求,通过采购管理的前延后伸,不断的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强化采购政策执行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既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层次的要求。《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使用权限、目标等,既总结了实践经验,也指明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对采购政策的认识,通过完善采购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有限采购等方式,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等政策。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清理规范现行制度 完善内控管理
 
  近年来,媒体反映的天价采购、虚假采购、黑心采购等各种政府采购的乱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内控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为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有关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化预算单位的内控建设,主要涉及到单位的内控机构和岗位的设置,采购相关环节的权责划分。
 
  中直系统各单位,应当清理规范现行的管理制度,不仅要把原有的自主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的责权,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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