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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全国供应商培训班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20-01-07 09:5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为15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的一个序曲,2020年1月7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了第三期全国供应商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培训班。在答疑环节上,学员们争先恐后向授课老师——资深招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提问。曹老师为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遇到的维权问题支招,现整理后分享给大家。

第三期全国供应商<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ll/rcjd/2539166.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法</a>规与实务培训班
第三期全国供应商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培训班

资深招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
资深招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

  一问:某家具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招标文件明确样品采用暗标评审。请问,法律对暗标有定义吗?如果投标人在家具样品旁放了一块地毯或无关东西,是否违法?
 
  曹石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满足两种情形,一是采购需求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只能用样品表示;另一种情形是根据样品才能更好作出判断。以笛子为例,一把笛子的价格从几元到几万元不等,如果要写技术参数,各种价位笛子的差距很难用文字表述,所以最好提供样品。
 
  关于“暗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暗标概念应用来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方案有的采用暗标评审,但采用暗标评审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如何编制暗标应提出具体要求,如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不能出现投标人名称、以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标记等。
 
  二问:一个电器类招标项目,其中有一项关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加分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来自协会,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有严格要求,我们现在要质疑中标供应商。请问,通常这种情况的处理是废标还是扣除相应分值?
 
  曹石林: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中涉及的产品,一类是环境标志产品,另一类是节能产品,两大类产品的认证机构均由国家确定,每种品目产品的认证机构均有三到四家。如果明确某种产品由三家认证机构认证,那么只能提交这三家认证机构其中一家出具的证书,其他机构出具的证书均无效。
 
  所以,协会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应给予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只是出具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评审专家评审时未发现中标供应商证书问题,负有相应责任,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问:某家具项目招标文件中油漆甲醛释放量标注了五角星。请问,这个油漆指的是面漆还是底漆?如果投标人面漆甲醛释放量达标、但底漆甲醛释放量不达标,应该怎么处理?
 
  曹石林:通常大多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都有类似一句话,“凡是标注五角星的内容都属于实质性条款,任一项不满足要求即投标无效。”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这句话,五角星就不起作用。
 
  招标文件对油漆甲醛释放量的要求是实质性条款,而面漆和底漆都属于油漆。也就是说,不管是面漆还是底漆,甲醛释放量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如果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就是投标无效。
 
  四问:某个物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大部分服务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未要求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但是中标供应商指定的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正式员工。随后有投标人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部分员工证明为虚假材料。请问,这种情形属于提交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吗?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是否有权聘请律师审核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曹石林: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服务团队的人数,因为不管是项目预算还是投标人报价,均须通过服务人数进行估算。
 
  为了保障物业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通常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如果临时遇到问题可找人解决。但如果要求所有服务人员均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有点不太现实。因此,关于第一个问题,该情形不属于弄虚作假。
 
  关于第二个问题,有时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不太满意,可能会动员专业力量“挑骨头”,但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此外,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不能无限扩大调查范围,比如把设备拿去检测,或者要求中标供应商再提供一些其他材料等。
 
  五问:我们去年投了一个标,采购人要求两个月之后供货,中标供应商的工厂在国外,无法在短期内提供国产化产品。请问,该如何质疑?
 
  曹石林:如果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一定要进行明确。另外,《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凡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进口配件在保税区进行组装,生产的整机产品不能算进口产品。即通过保税区简单小配件组装,可以实现短期内供货。
 
  六问:有些地方的物业管理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食堂服务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而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在营业执照所在地办理。请问,该要求是不是合理?
 
  曹石林:《亚利聊政采》最近一期提到了食品许可证的问题。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一个食品生产者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实行属地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化管理,A地方办理的证书拿到B地方也不能使用,还需要重新办理,所以建议招标项目让投标人作出承诺,中标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食品许可证的要求不合理,投标人不能拿着其他地方的食品许可证来投标,没有意义。(整理/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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