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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采购不能成为贪腐“唐僧肉”

作者: 发布于:2015-10-19 09:19: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事件:10月15日,针对民盟广东省委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为国有企业采购立法的提案》,广东省国资委称,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将国有企业采购列入适用范畴,《招标投标法》亦仅对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对国企采购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目前暂不适宜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地方立法规划。


  辣评:从“天价酒”到“天价电脑”,近年来国企腐败有不少出自采购环节。某些国企采购人员截留货款、中饱私囊,甚至通过采购加价付款等手段内外勾结,形成大规模的窝案。采购腐败屡禁不止,恰恰说明国企采购缺乏制度约束、无从监管。因此,对于国企采购出台相应法规可谓迫在眉睫。实际上,尽管本次广东国资委表示国企采购暂不立法,但仍然探讨了未来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法》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进来,国企采购领域似乎是一块法外之地。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和自我约束,国企采购中腐败多发,备受社会诟病。


  日前,广东省民盟向广东省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他在提案中建议,广东省应该率先为国企采购建立专项的地方法规。将国企资金管理与财政资金管理同属国有资金管理,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构建国企采购法规。同时加强对国企采购的监督考核,将国企采购尽可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目前,该提案的撰稿人、广东省民盟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谢宏辉正在等待即将召开的广东省“两会”讨论上述提案,他希望能获得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谢宏辉之所以提交上述报告,是因为他注意到,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从中央巡视组、审计署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开的信息显示,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突出,是腐败案件高发区。其中,国企采购领域案件频发,不但显现老虎级的大贪,更多的是苍蝇级的小贪,或者老虎苍蝇结伙的窝案。


  他说:“究根溯源,问题在于国企采购无法可依,无从监管。” 2012年,民盟广东省委就提交过一个提案,核心内容指出国企在工程项目招标存中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现象,广东省发改委在提案回复中说:“对国企大宗物品采购监管,省国资委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而导致的监管缺失。”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已出台多年,但谢宏辉认为,两者对于国有企业的非招标采购行为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管不着国企采购。


  而国企采购不招标不归《招标投标法》管。谢宏辉在提案中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法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义工程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显然,国企采购若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无关的话,不必招标;不招标也可以不执行该法。换句话说,对国企以非招标方式采购非工程类的货物和服务,如生产设备、办公及生活家具、炊具,以及安保、物管、绿化等,《招标投标法》无约束力。


  非但如此,谢宏辉说,《招标投标法》还“优待”国企采购招标。国企一般都会建立内部的采购制度,如要求招标,则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按该法,国企采购不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即使招标采购,只要放宽要求,一些关键法律条文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被规避。比如,招标公告未必要在法定媒体发布;法律对公告发布时间的长短不作硬性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没有限定从法定专家库选取等。


  “这样,企业在招标中,可短时间内在一些不知名媒体发布公告,为目标供应商缩小竞争范围;可自己举荐评委组成评委会,为成交目标做好铺垫;可在开标后不按常规立即评审而作搁置,是否借机与内定中标人串通则无人知晓、难以追究。”谢宏辉说。


  谢宏辉认为,尽管立法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但是立法这样的顶层设计,是“依法制企”理念的落实。可以让国企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让监管部门更加容易监管,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他特别强调,将国企采购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统一规范管理,以便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集中监管,防止腐败。


  更关键的是,要解决一个监管部门缺位问题,这涉及到国资委的角色问题。谢宏辉说:“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只着重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处置率等,鲜有考核国企采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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