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去年减少510余项
山东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大幅调整
中国网山东10月11日讯(孔进 严文达 张沫)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对省本级《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进一步调整, 采购品目大幅减少,采购自主权显着提高,采购措施更加便捷,这将大大提高山东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采购品目大幅减少。山东省财政厅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进行了压缩、删减、整合和归类,2016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比2015年减少约510多项。进一步减少品目分类,将部分四级采购品目分类尽量压缩到三级,方便预算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历年政府采购情况,将部分采购次数少、专业性强但采购金额相对较大的品目剔除集中采购目录,如卫星通信设备、雷达导航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农业和林业机械等大类,以及部分品目下的子类目录。为方便预算单位界定政府采购范畴,提高预算编制的清晰性和准确性,剔除所有品目下的“其他”采购品目子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自主权显着提高。为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限,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2016年再次对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2016年省级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为全国同类标准最高。货物和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以便更多的项目通过更快捷的方式实施采购。首次对《集中采购目录》设定品目最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服务类具体品目限额标准20万元,工程类具体品目限额标准3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既延续了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又扩大了单位采购的自主权。
采购措施更加便捷。为简化采购流程,推进社会代理机构专业化进程,放宽《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选择代理机构的权限。简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预算单位在建议书填报中自行选定,不再进行审批公示。允许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属地组织采购。在放开社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场所限制的基础上,除了批量集中采购等特殊项目外,对驻济以外单位的小额政府采购项目,允许委托当地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从而解决了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存在的路远不便、影响采购效率问题。取消公共服务项目代理机构的限制。对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放宽了前期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选择承接主体实施机构只限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