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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

作者: 发布于:2015-09-25 13:39:10 来源:财政部

  为调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提高科学仪器设备利用率,近期,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一、加大支持力度。在去年山东省高新区试点的基础上,将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对依托省仪器设备网,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将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范使用程序。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须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设备仪器供给方会员,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准确发布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质量。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为供给方会员。


  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理平台,与省仪器设备网联网,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加快资金兑付。每年4月30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创新券兑付使用情况及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绩,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并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该办法的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受到了小微企业的普遍欢迎,有效促进了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积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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