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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规范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13:09:51 来源:中国金华政府网

  投诉人以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透露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或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作为投诉证据,如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

  (三十一)规范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解释方法。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解释应当按照发生争议条款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投标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投诉人的解释;但招标人是被投诉人的,原则上作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投标人的解释。

  (三十二)明确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投诉人不具有投诉主体身份或其投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超过投诉时效、投诉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对已处理投诉以同样事实与证据再次投诉、没有经过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三十三)明确投诉处理分工。按照“谁备案、谁受理”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分别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其他部门有收到投诉的,应及时移交给负责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十四)健全信访举报处理规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行为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调查和回复,并把回复情况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其中涉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转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投标平台建设

  (三十五)加强招标投标实体平台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服务、管理和公开等方面加强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硬件环境,为拓展平台交易功能提供保障。

  各区(包括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和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交易平台要配足配强专业服务和监管人员,配备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落实“管办分离”原则,加强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管理,提高实体平台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适应所承担交易任务的监管和服务需要。

  (三十六)推进招标投标网上平台建设。以实现网上交易为目标,开发建设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为重点,覆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交易、监管、服务和公开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十七)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融合。推进纵向网络融合,实现市、区两级招标投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横向网络融合,构建异地评标工作机制,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和相关行业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

  (三十八)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互补共用”。

  对尚未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业,相关专家可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但应事先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健全评标专家征集和管理制度,逐步整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丰富评标专家专业类别,推行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加强评标专家日常动态管理。对具有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的本市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评标资格等处理,对外地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抄告其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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