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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规范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13:09:51 来源:中国金华政府网

  (二十)完善合同诚信管理举措。科学划定合同价款支付阶段,合理设定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交、退制度。行政监督部门优化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项目业主根据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及各种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使合同价款支付的进度和比例与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中标人违约风险防控相适应,确保合同责任明确、违约追责有力。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标前标后责任界限。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充分借助法律、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力量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科学制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对标后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问题合理划分责任界限,促使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在各个交易环节尽心尽责、严肃审慎。防止利用合同缺陷和诚信漏洞,在中标后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方案、增加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三、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二十二)推行网上交易,提升防范围标串标能力。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通过不记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信息严格保密,对标书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通过对标书制作硬件特征和网络特征码进行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防范和甄别围标串标行为的能力。

  (二十三)严厉查处串标和骗取中标行为。投标人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投标人具有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十四)加强标后行为监管。对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十五)严禁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且招标人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六)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二十七)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二十八)加强招标投标违法失信行为查处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全部上网公示并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要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数据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投标,充分利用事后监管信息,强化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的源头管理。对放纵失职、包庇隐瞒、拒报数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完善异议、投诉、举报处理

  (二十九)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向异议人出具收件证明,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人,同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供应商)等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三十)确立投诉人举证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并有义务对相关请求和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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