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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规范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13:09:51 来源:中国金华政府网

  (九)建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机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测算发布招标风险警戒值,对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幅度大于招标风险警戒值的投标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就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竞争进行重点评审,且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对低于风险警戒值的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风险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探索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答辩机制。创新评标方式,增加评标内容,以答辩方式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履职情况的考察,促使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认真研究和全面响应,制订和安排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技术方案和人员,遏制围标串标和非法挂靠行为。

  (十一)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增加到七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应以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委员会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应以最小评分单元为单位,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计算出的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该评分单元的最终得分。

  (十二)严格执行询标制度。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十三)优化中标候选人推选机制。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二、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诚信体系

  (十四)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和制度。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诚信建设纳入全市企业诚信建设范畴,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诚信建设和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十五)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被相关政府及部门表彰授予荣誉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将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

  对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红名单”投标人和“黑名单”投标人,按照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分别予以激励或惩戒。

  (十六)加强勘察、设计、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对非因客观因素造成环节缺失、内容疏漏,从而引发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项目投资增加并突破项目概算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行为,由项目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当事方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七)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编号表示)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及评审理由、被否决投标文件的否决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严格对中标候选人的诚信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中标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九)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中标人在工期、质量目标以及遵守造价结算规则等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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