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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规范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13:09:51 来源:中国金华政府网

  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现就规范市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并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其他可以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参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流程,制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操作规范。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环评、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有条件的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机制,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三)合理设置投标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特定对象设置条件。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

  (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对时间紧、任务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已取得审查报告等必备条件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承诺在开标前补齐其他辅助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未在开标前补齐所缺材料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实行招标投标网上交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规定实行网上交易,原则上不实行现场报名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报名和交易,招标人应按照重大事项管理规定集体研究决策、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审价机构进行造价复核的,要明确审价机构的责任。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文件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投诉,对误差率超过±3%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应责成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正并重新公布。

  (七)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遵照“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市场供应价与项目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可采用二次平均、随机系数调整等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八)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分值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计类项目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标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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