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77):
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境标志产品,如何享受优惠?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11-11 10:22: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下,全球新冠疫情仍在蔓延,各国对疫苗的需求极为迫切。近期,菲律宾总统公开表态,优先采购中国的新冠疫苗,直接签署政府间协议,这就涉及到了政府采购。
按照各国通行做法,政府采购要发挥政策功能的作用。在我国,政府采购首当其冲要促进公平竞争,但也会有所“偏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其“偏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扶持企业发展,如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二是鼓励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产品等。
目前,政府采购对产品的政策优惠,集中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两大品目清单。根据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财库〔2019〕9号文),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共18个品目,其中10个品目中涉及的24种节能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其他品目实施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共50个品目,这些品目应当实施优先采购。
研究这两个品目清单不难发现,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等10个品目19种产品,同时现身两大“清单”。如果一个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评审呢?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只能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有的地方则规定优先采购优惠可以累加计算。那么,到底该怎么落实优惠政策呢?先来看一则案例:
某医学院电热水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A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投标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得分计算有误。随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财政部门认为,电热水器既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为实质性要求,环境标志产品应根据评审方法实施优先采购。按照采购文件约定,A供应商同时提交了投标产品有效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可以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即价格扣除,投诉事项成立。
本案例中,A供应商运用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给自己争取了一个机会。根据财政部财库〔2019〕9号文,采购人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其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均为节能产品。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有部分产品以“★”标注,即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空调机及电视机等。如果采购人采购此类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以此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内容比较庞大,既包括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号以外的节能产品,也包括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所有产品,同等条件下可实施优先采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评审优惠,符合2018年8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即“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鉴于该通知2019年4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在实践中,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约定。
通常在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评审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可以将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一并放在“价格评审”时计算,调整投标价格,当采用招标方式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时,采用该办法,即通常所说的价格扣除法。
第二种办法,分别在价格评审和技术评审时,进行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在“价格评审”时,以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调整投标价格确定评标基准价;在“技术评审”时,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调整得分,再汇总价格、技术和商务得分,该办法只适用于招标方式的综合评分法评标,或竞争性磋商评审。
因此,当投标产品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境标志产品时,一般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为实质性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则根据评审方法给予加分或者价格扣除。当产品同时获得两个认证证书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如何加分,或者累计加分或者只有一项加分;也可以明确约定价格扣除,或者累计扣除或者只有一项扣除。
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方面的更多内容,请翻阅我们10月份刚刚出版的《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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