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76):
评审中可以用互联网查询供应商的信息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11-04 10:06: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然而,近期有个熟悉的专家在评审中遇到了一个特殊情况,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某机电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项目经理具备某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得3分,没有证书的,得0分,并设置为客观因素。投标截止时,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客观因素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级证书,但投标文件注明了网上可查。
A供应商能否得这3分呢?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不应该得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进行评审,A供应商具备证书应该得分。经讨论,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第一种意见,没有予以认可,对A供应商项目经理等级证书一项因素不给分。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能否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息呢?
认为可行的理由是:“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2019年9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采购机构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网站和查询系统对接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广泛利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持诚信竞争秩序和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采购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另一方的观点则认为,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也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网络信息属于外部证据,评审过程中没有必要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息。而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对于本案例,亚利更赞同第二种意见。38号文规定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指的评标委员会。因此,并不适合本案例。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如果需要借助其他网络信息来源作为评审依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已经规定,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投标人的相关证书,并且明确了具体网址和查询时限,这样查询的结果是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否则,就只能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标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案例没有明确可以网络查询,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不予赋分的做法合法合规。
诚然,“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亚利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主动行为,应当限定在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发布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可追溯可证实的数据信息。
二是,为避免产生争议和后续风险,防止出现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遇故障、数据更新或上传延误等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处理方法,比如允许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给予澄清补正说明的机会等。
三是,优化招标文件规定,明确对于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的权威信息,评审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来认定,进一步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采购“看得见的公正”,助力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关于专家评审的问题,您还有什么样的意见,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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