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73):
中标后标的物数量和规格有改变,可以变更合同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10-14 10:30: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个实验室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共60套,规格为:长1.6m,宽0.6m,采用公开招标方式,A供应商中标。正准备与A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发现,由于前期没有考虑到消防通道及装修装饰所占空间等因素,实验室的实际可用空间只能容纳50套科研设备,并且设备的尺寸也要缩小为长1.5m,宽0.4m,才能放得下。也就是说,中标标的物的数量和尺寸都要变动,才能用。这样一来,合同该怎么签订呢?
中标后必须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重要条款,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有关采购合同签订的问题就有500条之多。本期音频,亚利来聊一聊听友关心的这个话题。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买卖双方分属不同的角色,但却大致有相同的想法。多数供应商表示,中标后,采购人改变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规格,是可以接受的。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物数量和尺寸签订合同,然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履约环节按照变动后的数量和尺寸供货。另一种则是,双方当事人直接按照变动后标的物的数量和尺寸签订采购合同。
大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认为,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设备数量和尺寸来签订合同,但双方可以再签一个补充协议,将采购标的物数量和尺寸的变动情况写进协议。这样操作,既确保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刚性签订,又满足了实际需要。问题是,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亚利了解到,在实践中遇到上述问题,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先签订采购合同,然后再变更采购合同,同时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这种变更,财政部门同意还是不同意呢?这个问题,我抛给多位采购处处长,他们表示,不会同意或不该同意。
采购人之所以变更合同内容,看起来非常合情合理。如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如果完全按照60套设备收货,是没有地方摆放的,属于闲置浪费,完全按照原定规格的尺寸也是摆放不下的。当然了,重新采购是可以改变标的物数量和尺寸。问题是,中标供应商怎么办呢?重新采购会拉长采购时间,增加采购成本不说,现中标供应商不中标要求赔偿谁来出费用呢?有关专家强调,变更合同看似合情合理,却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我们知道,目前,对采购合同的签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履约到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边是,不变更采购合同就不能达成采购目的,另一边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刚性要求。采购人到底该怎么办呢?
亚利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即使采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都同意改变采购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规格,也不能擅自变更采购合同,因为这些都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有一个前提条件,指的是采购项目遇到重大变故、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干脆就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因为采购人不专业、不严谨导致的不变更就不可用的情形,不属于必须变更合同的条件。为什么供采双方不可以随需变更采购合同呢?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你花的是公共资金,办的是公共事务,当然要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来采购了。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需变动,即使买卖双方都同意,也不能擅自变更。这也正是政府采购合同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的“特殊”之处。
就本案例而言,由于采购人前期没有做好需求论证,导致采购文件不准确、不合理,应该废标后重新采购。至于中标供应商,自身无过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这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此,可以倒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强化、提速采购专业能力建设。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应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走专业化采购之路。从源头上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真正做到依法采购。只有实现采购人的专业化,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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