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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就一定是围标串标吗?听专家怎么说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6-28 11:17: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可否参加同一项目评审?
 
  夫妻离婚了,双方各代表一家公司参加投标,这种情况算不算串标
 
  爷公司控股爹公司30%,爹公司控股孙公司100%。爷公司和孙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吗?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吗?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不少从业人员都不止一次说过,做政府采购真的太烧脑了,关键还涉及很多法条,真是心累。能不能通过一些案例给集中梳理梳理,光是自己看法条真是记不住……别怕别急也别慌!好消息来了!《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北京熹艺文广告传媒公司倾力打造的“正福易考通在线培训考试智能云平台”,大咖云集,或是法规政策的权威解读者,或是“腹”拥上千个典型案例的专业人士,或是历经多年实战的“采购老祖”……还听说这里的师者犹如医者,他们“把脉式”问诊,专门医治政府采购中的各种疑难杂症,仁心仁术名扬于大江南北。
 
  针对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诱发的头痛、躁狂,《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老师曾开出过一副药方,效果显著:“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存在许多关系,例如劳动关系、利害关系、隶属关系、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等。属于劳动关系、利害关系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外,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都属于厉害关系,都要回避。属于隶属关系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属于关联关系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老师对此也有过补充:“同学、同乡、师生、战友、校友等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在采购实践中可能对评审结果影响更大,所以专家回避是件很严肃的事情,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组织采购评审活动时,一定要跟专家讲清楚,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该回避。”
 
  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还极有可能存在围标串标的嫌疑。那么,就此可以直接判定围标、串标吗?刘老师解释说:“在实务操作中,围标、串标有很强的隐蔽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比如同为某个公司的子公司、两个公司以上控股人存在血缘关系、夫妻关系等,只能判定它们投标无效,而不能据此直接判定它们串通投标。而判定投标人是否串通投标的依据是,《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列出的13条串通投标情形。一旦判定串通投标不仅相关投标无效,而且还要依法对它们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投标无效、列入黑名单等。”
 
  听到这里,是不是突然有种醍醐灌顶的感觉?是不是觉得特别带劲?是不是想学习了解更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机会来了!“正福易考通在线培训考试智能云平台”上的”全国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为集中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量身打造,120余小节课程听起来十分让人解渴。
 
  不久前通过考试的吉林省李先生说,这种培训形式非常好,感觉这个易考通云平台就像是一个巨大的能源库,是政府采购中心的加油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充电桩,为集采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能量。
 
  还有一位四川的学员反映:讲得非常细致,弥补了许多自己不足的地方。线上培训的好处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非常方便。
 
  另有一位报错班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说,误打误撞,真是上错花轿嫁对郎,不虚此行啊!
 
  “案例是听经典,但我更喜欢的是上面的随堂小考,走出学校很多年了,要集中精力学习不容易,但这个学习有随堂小考,边学边做题,不容易分心,还能强化记忆……”有从业人员对记者说。还有一位交易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说,学完后的千人千题的设计特别好,避免了后期学习的学员向老学员打探“考情”……
 
  你还等吗?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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