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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56:报低价者被群殴 最低评标价法该取消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06-17 09:3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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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个短视频在招投标圈子里广为流传。大约10来号人群殴一位男士,尽管他抱头躲闪也没能逃过众人雨点般的拳头。据说,这是中建某局一个污水处理项目开标现场上演的惊心一幕。挨打的男士是因为在此次投标时报了较低的价格。
 
  这件事再次引发我们对最低评标价法与恶性低价竞争的思考。为什么旧话重提呢?因为近几年来,恶意低价竞争的事情从未断绝。另一边,以“财政部彻底取消最低价中标”为题的文章通过众多微信号流传甚广。因此,亚利认为,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的价格再进行一次探讨思考。
 
  为什么供应商放弃赚钱也要报低价呢?为什么报价较低被群殴呢?亚利认为,报低价一般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可以实施的:或是低价打进空白市场,或是低价巩固已有市场,二者都是企业发展的策略,或者说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正常行为,采购人不可控。这种情况下,采购效果可以实现,合同能够履行,对买方无害。作为采购人,需要做的就是要加强履约验收,这样基本上可以避免供应商以次充好。另一类是很难实施下去的价格。比如,在工程采购中,方案不够深化,招标文件又没有规定追加预算的上限,低价好中标,中标后再去谋求追加预算。这是方案不深化、预算不刚性的产物,目前这种现象也是越来越少。由此可见,低价中标成交分为可行的低价和不可行的低价。采购人当然要尽量杜绝不可行的低价,从源头上做好方案或者采购需求,避免影响物有所值理念的实现。
 
  上面的视频中群殴低价的义愤填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对恶性低价的深恶痛绝。靠低价拿项目,靠关系无度追加预算,这种做法不是公平竞争,理应杜绝。因为,恶性低价会:“累死自己、饿死同行、坑死业主”,也将扼杀工匠精神、制约产业升级。那么,最低评标价法因此就要取消吗?
 
  稍有竞争常识的人都知道,最低评标价法是不可能被取消的。作为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评审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也正是这样,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中,最低评标价法是首选的评标方法。在我国,财政部也从未发文说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
 
  那为什么会出现强烈的不绝于耳的取消最低评标价法的呼声呢?
 
  我采访了几位业内资深人士。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并对两种评分方法做了定义。但什么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呢?目前还没有清单。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不少地方为了规避履职风险,不担责任,不管是否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概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认为只有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才是安全的,审计时才好通过。我认为,这种滥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懒政行为,甩锅给了最低评标价法,让人误以为采购项目的质量事故都是最低评标价法惹的祸。最低评标价法本身无对错,错在用的项目不对。通俗一点说,我们错用了最低评标价法,反过来却说,最低评标价法错了,要抛弃。我们照明用的电,使用不当也会伤人,但没有人会因为电会伤人而改点蜡烛。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少人误将最低评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划了等号。实际上,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者说,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完全可用,当然要选价格最低的那家。选价格最低的那家,找到了供应商和采购人不同利益诉求的平衡点。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忽略了最低评标价法是以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这个前提,是完全片面的。
 
  试想一下,我们这样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在供应商资格设置上下足了功夫,那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做好该项目;评审环节,专家也认真履职,对报价明显偏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低报价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无效投标处理,那么,不合理低价就挡在了门外;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更是一丝不苟,严格把关。这样用最低评标价法,还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吗?
 
  前天,一位评审专家给我分享了他评的一个标:一个土地评估项目,预算为40万元,采购文件要求在一年的时间内出具50份土地评估报告。供应商起码要组成一个5人的团队才能完成项目要求。专家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五险一金最低交费基数测算,雇用一个评估员每年至少需要7万多元。结果,有个供应商竟然报出了5.8万元的价格。还好,这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比较专业,也敢于担责,没有因为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让最低价者中标,而是判定5.8万报价的供应商为无效标。采购人对此非常满意。
 
  在亚利看来,政府采购应该保证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允许企业赚钱。这不仅是采购标的质量的保障,而且还是对经济健康发展应尽的一份责任。企业发展了,才能更好地输出优质服务,才能持续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才能持续缴纳税收。
 
  综上所述,我认为,作为一种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本身没有错,不会被取消,也不应被取消。取消最低评标价法,是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破坏,因不能诚信履约问题,让制度背锅,实在是本末倒置。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有关各方也不能滥用最低评标价法,更不能盲目追求低价中标。采购项目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同时,在选用综合评分法时,也一定要在物有所值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预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确定价格分值。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理念,这是要一以贯之,充分地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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