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人应关注《民法典》这30项内容
5.《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违约也要担责!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不少采购人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供应商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具体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在没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采购的情况下,就跟供应商提及,一些供应商就开始筹备补充采购之物,但原合同履行完后,采购人才发现根本不需要再补充采购了;二是供应商答应采购人代表:“别着急,需要补充采购,我们公司有的是货”,但真正需要补充采购了,价格上涨了,不愿意再接受原合同条款,就找借口说“没货了,不能再补货了。”
注意!上述两种情形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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